从立法目的看,劳动合同法在雇主过错的前提下对惩罚性责任进行了规制。 第八十二条款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目的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标准的单位,必须承担双薪赔偿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点是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前提。 人事经理是用人单位聘用的人事管理负责人,与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企业劳动者在进行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时,有充分的理由和意愿相信自己的行为代表了用人单位。 因此,人事经理应排除第八十二条款的适用,用人单位对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职业道德方面,人事经理有义务勤奋工作。 《劳动法》第3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这里所说的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应当诚信,忠于企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人事经理也不例外,全面开展企业人事管理事务,降低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避免劳动争议,为企业提供合法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是其天职,自然也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退一步说,如果人事经理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甚至隐藏自己的劳动合同,他不会被追究失职的责任,而是会得到两倍的工资补偿。 这一结果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违反了诚信原则。
吉安律师认为作为人事经理,应当知道岗位职责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知道书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人事经理无法证明的,不予支持人事经理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