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北唐山男子朱振彪收到滦南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张殿凯在起诉书中称,2017年1月,因为朱的追赶,导致其父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六十余万。原来2017年1月9日中午,张永焕交通肇事逃逸,朱振彪驾车跟踪,随后逃逸男子弃车进入一户人家手提菜刀徒步逃逸,朱振彪徒步跟随并反复喊话“别跑了”,期间一直保持一段距离。朱振彪继续走,在铁轨边徘徊,被驶来的火车撞击。
男子见义勇为,追逃肇事逃逸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的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中朱振彪见义勇为,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也无过错,朱振彪有权追逃肇事逃逸者,因此朱振彪对肇事逃逸者的死亡无刑事责任。
男子见义勇为追逃肇事逃逸者无刑事责任,但造成了肇事逃逸者死亡的结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律师认为:民事责任无外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致他人损害,且以过错作为责任要件。朱振彪的见义勇为行为未违反民事义务,且朱振彪一直在提醒张永焕别跑了,两人之间也一直保持一定距离,可知朱振彪对此并无过错,不构成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需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时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无法律的特别规定不构成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本案中见义勇为人对损害发生无过错,肇事逃逸人因其肇事逃逸行为及自身的不注意导致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也不适用公平责任。
综上,见义勇为人对肇事逃逸者的死亡不付法律责任,要求支付60万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该观点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如有不当还请指正)